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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公園路6號)本局三樓會議室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翌日起25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包含星期例假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內之「11.雲林縣消防局113年度空氣灌充機及防爆高壓空氣櫃各一組採購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修正內容為新增「肆、四、簡報規範:(一)簡報時間15分鐘,答覆時間15分鐘。(二)簡報之順序於評審會議開始前30分鐘,由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代表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本機關代為抽籤。(三)廠商簡報前如唱名3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評審委員會僅就廠商提送資料以書面評審方式進行評審,簡報及詢答項目為0分。(四)廠商參與簡報相關成員不得超過3人(含設備操作及協助人員等)。(五)簡報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本機關工作人員於上開簡報時間前1分鐘按鈴一響提示,時間到按鈴二響結束簡報;本案採統問統答,評審委員全部1次提問完畢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方式,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答覆時間截止前1分鐘按鈴一響提示,時間到按鈴二響結束答覆。(六)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審;所以,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現場發送。(七)有關簡報所需之硬體設備部分,主辦單位僅供投影螢幕及桌上型電腦乙部,餘所需器材請自行備妥。(八)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審項目有關。(九)簡報及現場詢答,本案非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提供機關優惠回饋。(十)各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席,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評審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二、延長等標期,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改為:112年12月12日17:00,開標時間改為:112年12月13日9:30。
三、其他: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可包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符合基本資格,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者均可參加。並請備齊本案招標文件「資格審查表」、「規格審查表」、「投標須知」、「雲林縣消防局113年度空氣灌充機及防爆高壓空氣櫃各一組採購案基本規格」及「雲林縣消防局113年度空氣灌充機及防爆高壓空氣櫃各一組採購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內所提應檢附之文件。
3.開標當日資格、規格與價格審查完「隨即」辦理評審及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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