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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就本案採購預算之標餘款於訂約次日至106年12月3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100號
履約期限
簽約翌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且採購金額後累計達上限新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核發准予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不得為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工登記或營業登記或其他登記資料。
2、最近1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得以前1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
3、領有政府發給之乙級電器承裝登記執照。
附加說明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後勤科張富順,聯絡電話:05-5335094。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局後勤科,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80元(快捷郵件)),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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