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建設處-營繕工程科-邱國銓; 採購中心-巫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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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營繕工程科-邱國銓; 採購中心-巫靜儀
聯絡電話
(049)2222106#1471;2520
電子郵件信箱
gina5200@nanto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3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或郵寄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餘詳如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或水利技師事務所或大地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或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技師)(原住民廠商,須檢附證明文件;第二次(含)以上之招標則無此限制)。(請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購買招標文件及地點
1.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參佰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 領標時間: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購買。
3. 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採購網列印之憑據紙本並請詳閱投標須知附加說明。
其它
1. 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9年07月07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2.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3.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4. 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5.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電子採購網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 副本抄送南投縣商業會、本府為民服務科、本府採購中心 。
7. 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8. 依據本府稅務局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9. 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10. 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1.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2. 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13.本案屬原住民族地區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第一次招標公告僅限原住民廠商投標(非原住民廠商視為無效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則辦理第二次招標,於第二次招標則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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