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工務處-土木工程科-簡嘉宏;採購中心-巫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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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處-土木工程科-簡嘉宏;採購中心-巫靜儀
聯絡電話
(049)2222106#1521;2520
電子郵件信箱
gina5200@nanto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年度預算內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保留契約擴充約新台幣105,000元,依原契約條件視實際需要保留契約擴充至110年2月28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200 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 或郵寄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範本為藍本,配合本府(局)需求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以下擇一:1.技師事務所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投標時需另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章程影本)4.學校(投標時需另檢附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5.公司行號。(請詳如投標須知第60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書明招標工程名稱。
2.回件信封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3.回郵郵票壹佰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管理科。
4.派員前來領取者除免附3項及回郵外,領標時間至截止收件期限以前止。
5.領取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財政處出納管理科。
其他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副本抄送本府採購中心、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3.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
4.依據本府107.02.07投稅消字第10705517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7.電子領標廠商需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8.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0.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11.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
12.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電子繳交憑證序號紙本「本文件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及「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規定,於開標當日電話洽詢廠商是否有電子領標,並於一小時內傳真(049)2243595回覆,如屆時未回覆,視同無效標(詳如投標須知附加說明第4點)」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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