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49)2222106#1541.2512
電子郵件信箱
wen146@nanto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7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A棟1樓外收發)或郵寄本府指定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為藍本,配合本府需求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請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柒佰 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書明招標工程名稱。
3.回件信封 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4.回郵郵票 壹佰 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5.派員前來領取者除免附3項及回郵外,領標時間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
6.領取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財政處出納管理科。
投標時間地點
1.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本府指定信箱,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2.親自送達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A棟1樓外收發),逾期無效。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3.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南投縣調查站(南投郵政60000
號信箱049-2228888)。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4.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22106#2530,傳真:(049)2246053。
5.副本抄送本府採購中心、南投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南投辦事處、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6.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7.依據本府104.05.13投稅消字第1040550696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8.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9.電子領標廠商需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10.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1.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政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12.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應先至本府出納管理科領取繳款書後至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繳納,繳交帳號為「032038095311」,戶名為「南投縣政府押標金專戶」,應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府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13.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7年08月22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14.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6,987元整(不含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15.工程部分標價超過公告預算(新台幣5,356,000元)或土石標售部份標價低於公告底價新台幣6,987元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加)價機會。
16.決標方式:(1)本案係將整治工程標及土石標售標分別編列預算併同招標辦理,並以共同投標之復建工程標及土石標售標標價加總後對機關最有利者決標,即工程標標價減土石標標價其值最小者且符合得標條件者(工程部分訂底價且不公開底價,土石部分訂底價並公開底價)。(2)當所有投標廠商無任一家符合下列條件【土石標高於(或等於)土石之底價且工程標低於工程之底價】,最低廠商(工程標標價減土石標標價其值最小者;土石標價需高於底價)得就工程未達底價減價一次,如仍未符合得標條件時,所有投標廠商就工程標價一起(就位符合底價規定之部分)減價(以三次為限)。(3)若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加總後有兩家以上(含)相同時且合乎得標條件者,當場請其廠商就土石標售標價加價(以三次為限),以對機關最有利者得標。
17.土石標售部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廠商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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