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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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視得標廠商履約情形及實際需要,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期限為107年度原契約金額執行完畢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1,000,000元整,依原契約條件及金額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3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A棟1樓外收發)或郵寄本府指定信箱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應檢附文件詳投標須知第 64點) 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登記之公司、法人或大專院校,並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資格,且仍屬認證有效期間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購領招標文件及地點】:
1.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3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書明招標採購名稱,回件信封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3.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日【 12 月 19日】起販售。
4.回郵郵票壹佰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107年1月 2日上午九時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5.領取地點:本府為民服務科、出納管理科。
【投標時間地點】:
1.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須於107年1月 2日上午九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2.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政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
3.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政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評選(審)經資格審查後符合者,廠商評選日期另行通知。
4.依據本府104.5.13投稅消字第1040550696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5.是□ 否■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6.是□ 否■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施行細則第11條(94年11月03日修正)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預算已通過請將此句刪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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