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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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如因特殊事故無法於契約經營終期完成新一期委託經營契約時,保留延長契約終期權力,但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機關應於契約終期前7日前以書面通知廠商依本契約金額比例繳納權利金,廠商應於收到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一次繳付機關指定公庫專戶。
預估擴充金額:17,060,000(預算金額)/36個月*3個月(延長期間)=1,421,667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3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開標地點
南投縣政府B棟地下室1樓(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或郵寄本府指定信箱
履約期限
委託經營期限自107年 1月 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購領招標文件及地點】:
1.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3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書明招標採購名稱,回件信封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3.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日【 10 月20 日】起販售。
4.回郵郵票壹佰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11月8日上午九時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5.領取地點:本府為民服務科、出納管理科。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殯葬服務業者(同投標須知第64條)
投標時間地點
1.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於11月8日上午九時前寄達本府指定信箱(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2.親自送達者,請於11月8日上午九時前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外收發室),逾期無效。
3.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其它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押標金繳退及其他事項請閱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一般採購案招標廠商投標須知及本府投標須知附件。
2.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副本抄送本府採購中心、本府為民服務科、南投縣商業會。
4.依據本府94.07.25府授稅消字第094014749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納書,並繳納之」。
5.是□ 否■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6.是□ 否■ 本案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位屬原住民地區,併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 團體承包、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採最低價決標原則。並依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
7.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應先至本府出納管理科領取繳款書後至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繳納,繳交帳號為「032038095311」,戶名為「南投縣政府押標金專戶」,建議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府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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