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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高平路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登記之廠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由全國工商登記網頁下載) :營業項目:家電等相關廠商或得以製造、販售上開品項之業務與標的相關之行業。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四)餘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附註:
1.投標時需檢附各項投影機之原廠型錄(或彩色影印本型錄)及原廠或原代理商出具中文規格證明書,所附型錄需清晰可辨(如有變造、偽造等情事,投標廠商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如為得標廠商,則取消得標資格),俾供審查並做為交貨之憑證,否則視同資格不符。
2.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比較表等相關資料及亦得提供同等品樣品供審查,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之同等品,方為合格廠商。
3.為確保新品,交貨時國產品須檢附出廠證明,進口品須檢附進口證明及原廠或原代理商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書,方可辦理驗收。
4.履約期限:簽約日起30日曆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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