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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5南投縣魚池鄉東光村慶隆巷三六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與本採購案相關行業(須附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原住民廠商需檢附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其他事項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廠商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2.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於投標期限前寄送達本校總務處,逾期無效(郵寄以郵戳為準)。
4.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94年11月03日修正)及縣府98.9.9府教國字第09801915210號函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該證明)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標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5.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6.廠商得標後簽約前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7.截開標時間以本公告為主。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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