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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106年度契約完成後,保留年度總經費不變下,經雙方合意在予後續擴充換約3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7南投縣竹山鎮延和里向學街3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元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經營保全業務。
(二)廠商應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納稅證明。
3.內政部核准之保全業許可證(函)。
4.保全業責任保險單。
5.具備當地保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6.全年營業額需達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上,並提供年度完稅證明。
7.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承作能力證明:如曾完成與本案類似之承作文件(如契約書)、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能力之說明文件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蓋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押標金繳退及其他事項請閱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一般採購案招標廠商投標須知及本府投標須知附件。
2.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依據本府94.07.25府授稅消字第094014749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納書,並繳納之」。
4.本採購案相關履約事項請詳閱評審須知與招標文件。
因應南投縣並無保全公會,修正投標須知及資格審查表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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