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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5南投縣魚池鄉魚池街441-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27日至106年12月29日
廠商資格摘要
1.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旅行業執照影本。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當年度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
5.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票據退票紀錄證明。
6.履約責任保險證明單。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同意書(向金融機構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9.切結書
10.廠商如期履約之能力(提供承辦類似活動契約書影本或驗收結
算證明書影本)
11.電子領標繳交憑證
12.原住民機構、法人(含非獨資之公司、行號)或團體,請檢附經主管機關證明原住民機構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六個月);係獨資人負責人出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戶。非原住民廠商免附。
13.企劃書6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地點:屏東與高雄市地區(非原住民地區),南投縣魚池鄉(原住民地區)
2.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書企劃書。第一次公開招標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3.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據原住民工作保障法第11條及細則規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辦理方式: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及審標,先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選),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4.評選(審)會議於開標日廠商資格審查結束後舉行,請投標之廠商務必參加.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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