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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5南投縣魚池鄉魚池街441-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4月30日前完成規劃設計預算書圖送審合格,餘依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凡領有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隸屬建築師公會會員,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無本補充說明第伍之二項各款情形且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2.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資格,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營業項目及代碼為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等之公司或行號。
3.原住民機構、法人(含非獨資之公司、行號)或團體,請檢附經主管機關證明原住民機構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六個月);係獨資人負責人出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戶。非原住民廠商免附。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
5.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票據退票紀錄證明。
6.電子領標繳交憑證。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同意書(向金融機構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9.切結書。
10.服務建議書1式7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等標期間開放現場勘查(請於一般上班時間)。
2.其餘請詳閱相關規格需求(補充)說明與規劃書及各項注意配合事項。
3.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4.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據原住民工作保障法第11條及細則規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辦理方式: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及審標,先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選),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5.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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