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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公園路20號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健檢實施日期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成果報告書114年01月31日前提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等級地區醫院(含)以上且經勞動部認可一般/巡迴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時間:113年08月06上午10時。評選時間:113年08月07日上午10時。
2.投標廠商於等標期期限內請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本案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以評審小組評定之名次擇最符合需要者為優先議價對象。
4.本次招標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所有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5.計畫書製作7份,與招標文件一併投標。
6.本案於113年08月07日上午10時進行評審會議,請各該廠商注意評審會議暨簡報時間,如會議開始之前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簡報資格,僅由各評審委員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簡報答詢類評分項目以0分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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