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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29號
履約期限
109年11月15日以前或簽約日起45天內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具採購標的物製造、供應、販賣能⼒之殷實廠商。(廠商須提出文件影本;機關得
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
⼆,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最近⼀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3.加入商業同業公會證明。
4.信⽤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公開招標第一次招標需有3家廠商始可開標第二次,招標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以適用最有利標方式評選出最有利標。
二、開標方式及決標:
本案為適用最有利標評選出優勝廠商辦理議價,開標日先就廠商之資格辦理審查,符合招標規定之廠商由本所另定時間辦理評選。
四、本案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餘詳採購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
五、受理廠商疑義異議機關:仁愛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29號
電話:049-2803534
六、其他:
1、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本所收發室,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
室,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比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5、開標日如因災害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開標。
6、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05.05.12投稅稅消字第1050552705號函示廠
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本案之契約書以工程會提供之
最新版本為藍本,並依本所採購需求做適度修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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