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或有迫切必要性之需要或需辦理其他工程案件,經機關認為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之必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廠商應立即配合辦理,另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本案於本年度得依原契約單價辦理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未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工程會契約範本為藍本,配合需求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設立之土木、結構、水利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具土木、結構、水利執業技師,應檢附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
1.本案依服務建議書經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取前4名優勝序位廠商進行議價,倘優勝廠商不足4家,依本案評選須知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前4名優勝廠商契約金額上限詳本案評選須知第十三條)。
2.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04.05.13投稅消字第1040550696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4.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5.服務建議書評選日期及議價日期:另函通知。
6.本公告知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7.本案須配合公庫資金狀況付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7年度仁愛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第一序位
品項名稱_2
107年度仁愛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第二序位
品項名稱_3
107年度仁愛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第三序位
品項名稱_4
107年度仁愛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第四序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