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收發室。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結構或建築技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與招標標的有關者:(依投標廠商特性應檢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c.其他:________。
■(2)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科別:結構或建築其中之一。
b.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c.切結書1。
d.其他:________。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納稅證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屬之)
a.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b.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c.營業稅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無須申報者,得免附具。
■(2)綜合所得稅證明:(技師事務所屬之)
a.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 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b.
其他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開標日如因災害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開標。
3.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4.第一階段廠商資格審查,第二階段資格符合廠商評選日期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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