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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良好則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惟機關保有最後擴充之解釋權。
後續擴充期間為辦理後續擴充後至106年12月31日止。
後續擴充金額為決標金額之3倍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6南投縣信義鄉明德村玉山路四十七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6南投縣信義鄉明德村玉山路四十七號
廠商資格摘要
【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一、郵購招標文件,請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三份為限)附回郵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郵票連同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寄達南投縣信義鄉明德村玉山路47號,建設課收。
二、其它規定詳閱政府採購法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三、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及異議應於領標期間內,向本所建設課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四、檢舉受理單位:南投縣政府政風室(TEL:049-2222756,地址:南投市中心路660號)、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TEL:049-2208898,FAX:049-2205129,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六六○號)、本所政風室(TEL:049-2791515#201,FAX:049-2792062,地址:南投縣信義鄉明德村玉山路47號)。
五、檢附相關資料:詳如招標文件內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六、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情形。
七、開標若有優先議減價程序,如廠商不在場視同放棄。
八、投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九、履約程序詳見招標補充說明等文件,廠商請於投標前詳讀,並視資金、人力調度狀況投標,以免造成無法履約困境。
十、本案決標後與得標廠商訂定依實作數量結算契約。
十一、本標案招標文件有異動,已購買本案標單廠商請於截標日前至本所更換標單,逾期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信義鄉天然災害搶修搶險(A區)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信義鄉天然災害搶修搶險(B區)
品項名稱_3
106年度信義鄉天然災害搶修搶險(C區)
品項名稱_4
106年度信義鄉天然災害搶修搶險(D區)
品項名稱_5
106年度信義鄉天然災害搶修搶險(E區)
品項名稱_6
106年度信義鄉天然災害搶修搶險(F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