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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4南投縣國姓鄉石門村國姓路26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200元新台幣,請至財政課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4南投縣國姓鄉石門村國姓路26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立案之財團(社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立案之民間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影本)。
3、團體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4、廠商聲明書(正本)。
5、提供合格廚師一人(含)以上之證明(中餐烹調丙級證照影本)。
6、評審計分表評審項目需檢附之各項證明及文件各乙份。
(分別以執行計畫10%,經營理念35%,餐飲管理35%,績效評估10%,過去服務成果10%)
(二)、合法餐飲業者:
1、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 (影本)。
2、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正本):
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應與印鑑印模單上印
文相同。
3、廠商聲明書(正本)。
4、提供合格廚師一人(含)以上之證明(中餐烹調丙級證照影本)。
5、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納稅證明其屬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以)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無欠稅證明代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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