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58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2段73號
電子郵件信箱
yuchiacheng@lug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58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2段73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5/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8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2段73號
投標時間地點
1.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所指定信箱,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2.親自送達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逾期無效。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依據南投縣政府104.5.13投稅消字第1040550696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3.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4.電子領標廠商需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5.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7.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鹿谷鄉公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8.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應先至本所財政課領取繳款書後至鹿谷鄉農會繳納,並應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所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9.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10.本案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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