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函文件每份300元整。(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請寄行政室、親自送達建設課 (551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具合格證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依技師法規定合格之技師事務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領標方式:1.電子領標:自行上網購買。2.郵購:採限時掛號郵購〈以郵戳為憑,務請預留往返郵遞時間。〉,並附回件郵資100元整及A3回郵信封〈請詳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否則造成無法投寄時,其責任由購買人自行負責。〉,逕寄本所行政室。3.現購:請於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建設課洽購,每一廠商最多可領取3份。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每份標函文件新台幣300元整,請以現金或郵局匯票〈註明收款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其他
一、評選內容及注意事項:〈一〉、評選方式:序位法。〈二〉、評審項目、權重及評審標準:總滿分100分。一.1.對本計劃之瞭解(5分)。2.課題探討與對策(5分)。3.相關法令之瞭解。(5分)(15配分)。二.1.圖面及設計說明(8分)。2.整體設計之友善、實用、美觀、方便、經濟及創新等理念。(8分)。3.工作流程及期程〈5分〉。4.監造計畫〈5分〉。5.對PCCES(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及公共工程標案編碼之瞭解、應用及使用經驗。(5分)6.BIM圖資建置及縣府管線圖資平台之使用經驗(9分)(40配分)。三.1.廠商組織架構及規模。(5分)。2.參與本案之主持人及主要成員學經歷。(5分)3.廠商之相近工作經驗說明。(5分)。(15配分)。四.1.服務費用之合理性與內容〈20配分〉。五.1.簡報與答詢。(10配分)。
二、履約期限:自開工之日起50個日曆天完成履約標的(決標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簽約,簽約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
三、招標方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並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之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四、決標原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並採複數決標。
五、開標日期:111年06月21日9時00分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以電話或函文通知評選日期,於本所中山堂3樓會議室(暫定)參加評選。【簡報所需相關設備(如:筆記型電腦、投影機....等),請自行準備】。。
六、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五條辦理。
七、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八、電子領標廠商須附電子繳交憑證(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九、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十、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附於招標文件),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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