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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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實際需求後續擴充期間為96工作天,金額為預算金額30%(8,214,000元),保留後續擴充權利至115年6月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500 元,受款人為南投縣集集鎮公所之郵政匯票。 (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開標地點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開標室(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收文處(552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請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現場領標時間:自招標公告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向本所具領。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
■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採購網列印之憑據紙本,並請詳閱投標須知附加說明。
■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集集鎮公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有關承攬限額,請投標廠商注意「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投標廠商應於開標時間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電子採購網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閱覽圖說地點:本所工務課。
■廠商得標後應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投標廠商請參閱招標文件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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