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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勞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 ,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皆需用印)。
(二)
1.「廠商資格」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該等證明文件。另投標廠商屬公立學校者,得免繳交設立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等文件,屬私立大學院校者,仍應提出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2.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應提送服務建議書乙式10份。
(四)資格審查及評選會議時間:
1.詳如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公告時間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符合者將另行通知辦理評選會議。
2.評選會議俟評選委員確定優勝廠商後,即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當天議價)。
(五)電子領標之廠商需檢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電子繳交憑據紙本。
(六)其他詳如投標須知及評審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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