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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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105年11月30日前後續擴充上限為採購金額(新台幣2,359,987元整)完畢止,預估增購示範場域為本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草鞋墩一街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正,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草鞋墩一街8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須具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照明設備製造業」或「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等相關項目之公司行號。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六、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其他
1.本案如係中央(上級)補助款,需俟補助款核撥入庫後,再行付款。2.本所財務拮据,可能無法如期付款,請得標廠商體諒包涵。3.優先採購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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