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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保有向得標廠商進行後續擴充再利用處理量20,000公噸垃圾焚化底渣之權利,後續擴充或增購之工作項目、罰則及決標單價均依本案契約規定辦理;機關執行採後續擴充或增購時須徵得原得標廠商之同意。 (2)後續擴充之再利用處理量20,000公噸之履保金為720萬元整,無需押標金。 (3)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4) 其他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2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3樓會議室(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收發室(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2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並登載有「廢棄物處理業」或「廢棄物清理業」之一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曾經完成或目前有承攬之焚化廠底渣再利用契約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或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者,則須取得焚化底渣再利用資格身分。
附加說明
1.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2.廠商得標後須於簽約前攜帶契約書至稅務局(南投市復興路2號)或撥打電話(049)2222121#337(上網操作),即有專人服務協助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供廠商至金融機構或超商繳納。繳納後請將第一聯收據粘貼於契約空白處即完成納稅手續,另有第二聯可供記帳使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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