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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有向得標廠商進行後續擴充飛灰穩定化合物處理量1,707.5公噸之權利,後續擴充或增購之工作項目、罰則及決標單價均依本案契約規定辦理;機關執行採後續擴充或增購時須徵得原得標廠商之同意。後續擴充之飛灰穩定化合物處理量1,707.5公噸之履保金為160萬元整,無需押標金。後續擴充期間為113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三樓會議室(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收發室(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2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符合環保署109年2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90013836號函釋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目至第6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
2.本案允許廢棄物清除(理)、廢棄物處理業者與最終掩埋業者【符合本案資格規範之公私立業者】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惟承攬者如僅具清除業者或處理業者資格時,應與處理業者或清除業者以共同投標方式承攬本案,使本案承攬廠商兼具清除及處理資格,該清除及處理相關合格文件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相關履約管理之責由承攬者全責執行並合於本契約書規範內容,該最終處理場址之相關合格文件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
3.上述投標廠商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須含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另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應附相關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提供之飛灰穩定化物之最終處置方式:
1.採衛生掩埋者,應具有掩埋場最終處置設施之處理許可證,或取得既有合格之公民營掩埋場之進場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非採衛生掩埋者,應出具相關最終處置核准文件。
附加說明
1.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2.廠商得標後須於簽約前攜帶契約書至稅務局(南投市復興路2號)或撥打電話(049)2222035#337(上網操作),即有專人服務協助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供廠商至金融機構或超商繳納。繳納後請將第一聯收據粘貼於契約空白處即完成納稅手續,另有第二聯可供記帳使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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