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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後續擴充數量之權利,金額上限為本案標餘款,期間為簽約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廠商應機關需要,依原條件、原合約內容、決標單價辦理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五福巷1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實際操作檢驗人員需為醫檢公會合格登錄會員,並提供執業登錄執照影本。
(二)持有醫療院所開業執照(請檢附影本)。
(三)納稅證明 (請檢附影本)。
(四)為全民健康保險局核可醫事機構(檢附與全民健康保險局合約影本,需為有效契約)。
(五)檢驗試劑需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合格,並檢附相關合約證明文件。
(六)檢附109年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相關醫事檢驗學會辦理之醫事檢驗單位「檢驗能力測試」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優先決標給原住民廠商,一併敘明於招標文件。檢附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影本(如為獨資人請檢附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即適用本項規定),未依規檢附者視為非原住民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南投縣仁愛鄉衛生所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