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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後續擴充數量之權利,擴充金額計新台幣捌萬元整,期間至107年1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五福巷1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五福巷1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實際操作檢驗人員需為醫檢公會合格登錄會員,並提供執業登錄執照影本。
(二)持有醫療院所開業執照。(請檢附影本)
(三)納稅證明(公司營業稅)。(請檢附影本)
(四)為全民健康保險局核可醫事機構(檢附與全民健康保險局合約影本,需為有效契約)。
(五)檢驗試劑需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合格,並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六)檢附最近期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相關醫事檢驗學會辦理之醫事檢驗單位「檢驗能力測試」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優先決標給原住民廠商,一併敘明於招標文件。檢附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影本(如為獨資人請檢附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即適用本項規定),未依規檢附者視為非原住民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優先決標給原住民廠商,一併敘明於招標文件。檢附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影本(如為獨資人請檢附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即適用本項規定),未依規檢附者視為非原住民廠商。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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