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40南投縣南投市南投縣南投市三和里三和一路13號
電子郵件信箱
shij@ms1.nts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若無待解決事項,則契約終止。機關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如廠商服務成效良好,於本契約履約期滿前1個月,經本所審查履約結果成效良好者,經雙方合意後,保留第2年後續擴充權利,得依照本契約條款及價金標準延長履約期限一次,每次期限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南投縣南投市三和里三和一路1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合格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院所設有醫事檢驗部門
三、檢驗所或醫療院所開業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得標廠商應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契約期滿若無待解決事項,則契約終止。機關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如廠商服務成效良好,於本契約履約期滿前1個月,經本所審查履約結果成效良好者,經雙方合意後,保留第2年後續擴充權利,得依照本契約條款及價金標準延長履約期限一次,每次期限一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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