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ayulai0907@nts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親至本局領取或附回郵信封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需具有承作本案能力,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服務項目列有藝文業之業務者;廠商屬公司或行號者,其服務項目應列有管理顧問業或演藝活動業或藝文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應附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 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服務項目列有藝文業之業務者;廠商屬公司或行號者,其服務項目應列有管理顧問業或演藝活動業或藝文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2) 得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資料。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信用證明(台灣票據交換所之6個月內票據信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台灣票據交換所之6個月內票據信用資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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