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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案保留未來於112年2月28日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以新台幣68,4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投市衛生所3F會議室(南投市三和一路13 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者。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
(四)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二、投標廠商需檢附下列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局並得通知投標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一)開業執照或立案證明。
(二)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需在有效期限)。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需蓋廠商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五) 標價清單。
餘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審查表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如遇議比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權利。
2.投標廠商負責人得授權代理人(被授權人或第3者)參加開標,但被授權人需當場交付招標文件之授權書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件),被授權人始得代表投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及議價(約)之程序。若無提出授權書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視同放棄上開比減價格及議價(約)之權利。
3.開標日期經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4.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交之。
5.本件採購案內容詳服務需求說明書及投標文件等相關規定。
6.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7.請隨時注意本案是否公告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