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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與得標廠商於111年6月30日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單價後續擴充60萬元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已達契約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與標的有關之行業。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個人為身分證影本。
2.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之其他法人得免,但須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4. 投標廠商信用證明(台灣票據交換所之6個月內票據信用資
料),個人則免。
5.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 合格駕駛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影本)。
7. 標價清單。
餘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審查表規定。
附加說明
(一) 減價程序如下:
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有二家以上者,其中之最低標超過底價時,得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如仍超底價者,則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同時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不得逾三次。如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2. 標價不合理之處理: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則本局得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要求最低標廠商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擔保。
3. 投標廠商未到場參與開標者,則視同放棄說明、減價等各項權利,但不影響其為合格廠商,仍得為決標對象。
(二)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授權代理人(被授權人或第 3 者)參加開標,但被授權人需當場交付招標文件之授權書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件),被授權人始得代表投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及議價(約)之程序。若無提出授權書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視同放棄上開比減價格及議價(約)之權利。
(三) 印花稅係屬縣(市)稅收,請得標廠商於簽約前攜帶契約書至本縣稅務局(南投市復興路2號3樓消費稅科),即有專人服務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供廠商至金融機構繳納。
(四) 餘請詳閱採購工作規範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規定。
(五) 本案履約地點為本縣13鄉鎮市(詳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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