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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項次一:新台幣2萬7,000元整;項次二:新台幣5萬2,000元整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1月10日止,或已達契約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與標的有關之行業。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之其他法人得免,但須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3)投標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押標金暨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6)標價清單。
(7)型錄或規格書之正本或影本。
餘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審查表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如遇議比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權利。
2.開標日期經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交之。。
4.本件採購案內容詳服務需求說明書及投標文件等相關規定。
5.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6.履約地點:南投縣(全區13鄉鎮市)。
7.請隨時注意本案是否公告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