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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於109年11月30日前以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單價後續擴新台幣20萬4,000元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或已達契約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與標的有關之行業。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須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信用證明
4.標價清單
5.依醫療相關法規設立之合法醫事放射機構或醫療機構之開業執照
6.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證」證明文件影本及10年內X光機設備、儀器保養紀錄。
7.過往曾經承接衛生局胸部X光檢查及判讀委外案或相關專案經驗之證明。
8.醫事人員:X光攝影之放射師效期內執業執照、判讀醫師效期內執業執照及於地區醫院任職滿3年以上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或放射線專科醫師專業證書。
9.X光機巡迴車之合格駕駛執照及在職證明。
10.提供3輛X光巡迴車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餘請詳閱招標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如遇議比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權利。
2.開標日期經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依據本府94.07.25府授稅消字第094014749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交之。
4.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本件採購案內容詳服務需求說明書及投標文件等相關規定。
6.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7.請隨時注意本案是否公告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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