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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具中華民國合法登記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依規定得於本縣營業之土木包工業(包括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者,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並依規定填妥投標廠商聲明書: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五)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廠商切結書。
(六)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七) 押標金
(八) 標價清單
(九)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十)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如遇議比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權利。
2.開標日期經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依據本府94.07.25府授稅消字第094014749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交之。
4.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本件採購案內容詳服務需求說明書及投標文件等相關規定。
6.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7.請隨時注意本案是否公告更正事項。
8. 本案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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