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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截至109年12月31日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 款規定外並徵得廠商同意後辦理,機關按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以新臺幣1,355,000元為上限增購,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9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94號
廠商資格摘要
CC01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E701電信工程業、E605電腦工程業、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有關本案採購標的項目、數量及規範疑義,請洽:黃先生〈分機5805〉,電話:049-
2226119。
2、須填寫契約印花稅大額申請書,得標後依法繳納。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餘詳本局招標文件。
4、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他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
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公告。
5、本案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為求履約品質及後續維修責任,標的全部安裝工項不
得分包,得標廠商人員施工時須出示相關證明確為廠商聘雇人員,經發現非得標廠商人員施
工視同違約。
6、驗收時所須檢附證明文件,請詳閱財物採購契約第十二條驗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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