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86z144@email.ch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週二及週四請於10:00~12:00或13:00~16:00,其它辦公日請於09:00~12:00或13:00~16:00,逕洽本府發包中心領取招標文件繳款書,持繳款書至4樓電梯對面臺灣銀行代收櫃檯繳納。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府發包中心。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技師事務所登錄具有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等項目之一者,並檢附技師執業執照。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具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等工作項目之一,並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須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完成登記。
3.技師事務所請依技師法檢附加入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附技師證書(科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
附加說明
1、附加說明:
(1) 乙方應於本契約決標次日起20日內提送「工作進度計畫」、「設計、監造簽證執行計畫」、「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單正本1份、副本2份及保費收據正本1份,送甲方核備。
(2) 乙方應於工作進度計畫核定發文次日起【110】日內提送工程細部設計成果、生態檢核工作執行報告書及招標文件予甲方審查。
A. 乙方提送甲方審查工程細部設計時,需備妥標案細部設計報告與相關資料(含圖說)共【6】份提送甲方審查,並依甲方通知之時間、地點向甲方簡報。
B. 工程之細部設計成果經甲方審定後,乙方應於依審查會議紀錄函或甲方發文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定稿版、設計圖說、工程預算及施工規範各1式【5】份,空白標單1式2份及電子標單相關檔案等招標文件,連同細部設計圖原圖各1份交由甲方辦理發包,其提送資料須由依法執行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C. 乙方所送之工程細部設計報告與相關資料(含圖說)經甲方核定後提送甲方【6】份。
(3)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2條第2款第6目第38子目規定提送總結報告【3】份予甲方審查,經核定後提送甲方【3】份。
(4) 乙方應依「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提送生態檢核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書(包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維管階段)【3】份予甲方審查,規劃設計階段執行時間為工作進度計畫核定發文次日至工程完成細部設計止,施工監造階段執行時間為工程開工日至工程竣工止,維護管理階段執行時間為工程竣工日起120日曆天止。
2、更正公告:
(1)本案更正附件「契約條款」第二條第三項之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內容,修正內容詳附件「更正前後對照表」。
(2)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已紙本領標之廠商請憑領標憑證換領招標文件。
(3)已投標廠商得選擇免領回投標文件參加開標(截標前未領回視同以原投標文件投標)或領回投標文件重行投標。
(4)延長等標期至115年5月28日09時0分截止投標,同日9時30分於原訂開標地點準時開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本府水利資源處、聯絡人:楊子葳、聯絡電話:886-04-7532675、傳真:886-04-7277819、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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