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eafflow@email.ch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原契約工作項目或相關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之期間為一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32,8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或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郵購者須附回郵大信封(郵資150元),於領標期限內寄至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或電子投標至(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經濟部登記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23-4號;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庶務科 黃慧珊 書記)、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電話:04-7531067#、傳真:-。
三、本次更正契約書第3條契約價金給付規定,新增:106年度預算已排入議會審議期程,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始決標生效。惟相關預算如未能於106年1月1日前完成審議,機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第2款第2目依上年度執行數核實動支規定辦理決標,但契約執行仍以上年度執行數為限,超過上年度執行數部分將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生效。
四、截標時間延長至105年11月29日上午9時,開標時間延至105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開標地點不變。
五、更正前已投標廠商得領回投標文件重行投標。截標前未領回視為以更正前文件投標。
六、原領標廠商得自行更正免換領文件,已紙本領標之廠商得憑領標憑證換領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