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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131號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50日曆天(農曆春節期間依公佈放假日數免計入工期,)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
附加說明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行業登記證(以最新資料為主)。
(2)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業登記證明文件:請檢附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2日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3) 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5) 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視為不合格):聲明書內容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6) 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負責人出席者免附):非負責人出席且未檢附者,不得行使比減價。
(7) 標單、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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