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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有案之室內裝修業或相關業務者。
投標時應附之文件影本:
1、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室內裝修業或相關業務行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其他須知:
(一)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 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辦理簽約手續及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得標廠商未依期限完成者,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五)本工程由林春宏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如規範、設計有任何疑議請直接詢問建築師。電話:04-8834099;住址: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南路2號3F。石正勝設計師0910-461829。
(六)本工程廢方運棄包含合法棄土場進廠之相關費用,乙方應自行覓妥合法棄土場於開工前報甲方核備。
(七)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剩餘價值,以折價項目編列,且折價項目編列,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
(八)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九)本案施工期間為108年10月21日至108年12月20日,請評估屆時物價投標。因工期較短,受物價上漲或下跌影響有限,故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4.3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規範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款聲明書」辦理。
(十)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十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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