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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有案之綜合營造業者或土木包工業。投標時應附之文件影本:
1、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綜合營造業者或土木包工業行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圖說規範及估價單之補充須知:
(一)、有關標單漏項或數量倘有爭議,廠商應於得標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調整,其規定按政府採購法及比照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辦理;如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實作結算給付,不適用前述要項32點第2款規定。
(二)、有關建材經一定程序允許使用同等品,其認定均按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辦理。
(三)、所有材料凡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且圖說及樣品、色樣經送審合格者,均可採用。本圖之型式、細部尺寸及資料若涉及專利及綁標者,承包廠商可不予採用,但須符合「施工規範」及下述規範說明未訂部份,由承包商提供,並經設計監造單位審核通過。
◎其他須知:
(一)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 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辦理簽約手續及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得標廠商未依期限完成者,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五)本工程由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如規範、設計有任何疑議請直接詢問建築師。電話:04-7573229;住址:彰化縣和美鎮道周路285號。
(六)本工程廢方運棄包含合法棄土場進廠之相關費用,乙方應自行覓妥合法棄土場於開工前報甲方核備。
(七)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剩餘價值,以折價項目編列,且折價項目編列,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
(八)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九)本案施工期間為107年7月2日至107年8月10日,請評估屆時物價投標。因工期較短,受物價上漲或下跌影響有限,故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4.3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規範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款聲明書」辦理。
(十)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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