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hwang66@ch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擔保廠商如期、如質完成契約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三段608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民國115年07月26日起至115年8月15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法登記開業之JA05010留、遊學服務業,其營業項目含有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可透過經濟部( 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下載用印。(註: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98.4.14 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 號函)。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自然人或依法應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憑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信用證明文件: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
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
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
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名稱。
d.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請投標廠商
務必確認上開圖章。
5.未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三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
形者,均可參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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