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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31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須具備履約之相關營業登記項目。
(2)營業稅納稅證明或免納稅證明等相關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投標廠商聲明書:以招標機關發給檢附格式為之。
(4)押標金繳納憑證。
(5)電子領標證明。
(6)切結書及現場勘查具結書
(7)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收據
(8)出席代表授權書
(9)標單
(10)報價清單
(11)其他相關可供履約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1.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2.相關電器設備應檢具國家檢驗合格標章、綠色採購標章、節能標章、安全標章等文件,於契約中檢附為附件備查,並為驗收之重要依據文件。
3.應配合校方指定現場施作之尺寸大小,使功能、美觀、安全等更符合現地考量。
4.須配合現場位置、水電、建築線、瓦斯管線、排水、衛生及其他等環境施工者,請廠商與校方召開協調會確認位置後再施作,並列入會議記錄中,敘明原因理由作為驗收之參據。
5.相關之設備以校方指定之位置為優先,得召開協調會確認位置後再施作,並列入會議記錄中,敘明原因理由作為驗收之參據。
6.因履約施工期間本校廚房仍繼續供餐,盡量在假日間完工,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供餐為原則。
7.驗收完工後請協助本校午餐秘書及廚媽等工作人員正常使用、維護、保養器材之安全教育訓練,以完成驗收及交接,方便日後延續器材之最佳使用效果,壽命及正常使用果效。
8.相關廠商施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勞動安全相關法規及學校衛生法之相關作業規範施作,且應主動避免違反相關勞安規定。
9.廠商資格證明文件需具備履約項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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