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25彰化縣竹塘鄉土庫村東陽路一段362號
電子郵件信箱
emilychen5658@ch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25彰化縣竹塘鄉土庫村東陽路一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5彰化縣竹塘鄉土庫村東陽路一段36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事業登記有與本工程相關之行業:營業項目為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依法登記開業營業項目記載有運動場地、操場、體育館或跑道場地設計、材料製造、設備工程、安裝施作、鋪設工程或其它相關行業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2、切結書3、4(於開工前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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