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ouli1376@gmail.com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5段31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5/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5段310號
履約期限
依廠商函文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含)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廠商資格:合法設立登記得提供與本次採購標的有關之綜合營造業或政府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有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1010)或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EZ14010)者。領有政府核發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公會會員證。
納稅之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欠稅證明)」(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業稅者,則免繳納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公會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資格:合法設立登記得提供與本次採購標的有關之綜合營造業或政府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有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1010)或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EZ14010)者。領有政府核發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公會會員證。
納稅之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欠稅證明)」(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業稅者,則免繳納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公會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2)投標廠商聲明書;(3)廠商投標文件自行審查表;(4)投標須知;(5)工程採購契約;(6)出席代表授權書;(7)採購標單;(8)標價清單;(9)工程設計圖說;(10)企劃書審查說明;(11)發還押標金申請書及領據;(12)投標廠商切結書;(13)外標封+資格封+價格封;(14) 印花稅大額繳納申請書;(15)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和美鎮培英國民小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