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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向陽街16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主管機關核准合格經營旅遊業業務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列印以為佐證,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
(四)加入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明文件。
(五)原住民廠商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資格規定,請提供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證明書等及核發作業要點: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下且履約地有屬原住民地區:
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評審及格、議價、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評審後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依序位法納入審查方式辦理擇符合需要之優良廠商後議價
2.本次招標以本服務建議書評審及招標規範註明「評審項目」所列各項目綜合考量評審,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詳細瞭解,提出合理標價及所要求之企劃書以供評審。(服務建議書應提送一式7份,宜以A4直式橫書紙張雙面印刷製作,總張數以不超過30張為原則,內容請廠商依評審項目詳細說明並附上相關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封面右下角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並裝入投標專用標封內,以便各評審委員依序評審。)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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