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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擴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其擴充金額上限至採購金額新臺幣3,500萬元整。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 倘若履約期間有新增項目或單價,得依採購法第22條1項各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中正路162號總務處2樓大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中正路162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發包工程費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證件封應檢附之文件,說明如下:
1.基本資格文件
(1)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及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 、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
為不合格標。)。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7.電子領標憑據
(三)價格封應檢附之文件:標單文件(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校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依政府採購法「電子領標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第二次投標廠商請重新電子領標(請留意標價清單資料內空白標單xml檔案)
※本案審查時間為113年5月10日下午13點00分(俟開標完畢,本校會以電話通知投標文件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
※本案決標時間為同審查會議日。
※本案開標、審標、決標地點同為本校總務處2樓會議室。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承辦機關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總務處代理事務組長王組長(04-8653424分機142)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電子領標文件傳送不明瞭事項,可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