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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後續擴充增購項目及後續擴充增購內容:科學館「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計畫」範圍內,本案契約標的未列之設計監造項目。
(二)後續擴充增購期間:自決標日起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
(三)後續擴充增購金額:預計工程總預算金額新台幣5,900,000元整(實際經費,以縣府核定金額為準),預計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344,462元。
(四)擴充履約對象: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中正路1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中正路162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修正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派遣相關工程人員至少1名,應為接受工程品管訓練班合格而領有證書者,並將工程人員資料(含勞工保險投保證明)送交甲方備查及上網填報)督導工程施工,並逐日填報監造報表。監造不能稱職者,甲方或代理人得要求乙方撤換現場人員(乙方不得異議),乙方應在15日內另派合格工程人員接替,否則視同未到,依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現場人員須接受甲方人員督導,未經同意不得擅離工地。
2、修正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七項內容 乙方監造人員如未依規定到場辦理監造作業,並經甲方查證屬實,相關罰則如下:(一)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甲方每次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10,000元。
(二)刪除
(三)乙方派駐施工現場監造人員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每日扣除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
3、修正契約第2條附件1 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 監造人員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乙方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或履約缺失時,甲方得隨時撤換之。
4、修正契約第2條附件1 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五目第三點前目現場人員應一名,...
5、修正契約第2條附件1 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五目 乙方須取得本工程所需之建造執照(依法必須申請之建築線指定、相關雜項執照、都市設計審議、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電力、電信、自來水、消防、瓦斯、污水處理設施送審完竣圖或相關工程執照送交甲方,相關作業所需費用均已包含於總服務費用內,以上服務費招標文件未特別註明者,均已包含於本案契約價金內,應另提供相關成果報告書(或副本、影本書圖)與電子檔各乙式2份供甲方存查)。
6、修正評選須知的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7、修正投標須知中截標時間109年5月11日9:00。
開標時間109年5月11日10:30。
8、修正外標封中截標時間109年5月11日9: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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