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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中正路1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中正路16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法取得中華民國登記開業有案並得執行業務之建築師、技師事務所。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須符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者,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3)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建築法令遭主管機關停權處分者,招標機關得拒絕其參加應徵,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2、不允許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承包後不得轉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不訂明者免填):民國106年6月7日下午14時00分。評審作業:民國106年6月7日下午14 時15分於同一地點進行。本案將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下午15 時00分於同一地點進行與評選優勝廠商進行議價後經機關首長核可後決標。
*本採購開標流程:(1)資格標:審查資格(2) 評審:投標廠商作簡報工作及企劃書審查(3)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廠商簡報(簡報資料應與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容一致)須以中文為之,時間10分鐘。)
*企劃書規格內容及規定:
(一) 投標廠商應提送A4紙張大小中文橫式書寫之企劃書一式6份。圖說得為A3尺寸(摺成A4格式大小)。
(二) 內容應包括:
1、 工作團隊之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專長與證明文件。
2、 工作團隊之相關實績介紹。
3、 計畫課題分析與對策(考量使用單位需求、環境現況、景觀特色及設施維護管理等相關課題)。
4、 設計構想、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5、 規劃設計方案。
6、 服務費率及概估工程費用。
(一)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二)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三) 本採購案因學校使用需求等事實之需要辦理變更設計,得標廠商應同意配合辦理。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日內辦理簽訂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若無故不依該時限簽約,並經招標機關通知限期簽約,仍逾期無故不簽約或拒不簽約者,則以棄權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次順位者於完成議價程序後遞補。
(五)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 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七)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八) 本採購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其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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