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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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或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二)旅行同業公會證書。
(三)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完稅證明(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代替)。
(四)電子領標證明。
附加說明
(一)車隊進行途中,除排定停車行程外,未經主辦學校領隊許可,不得任意停靠休息站。
(二)本校得依實際情況需要與得標廠商協議修訂企劃內容。
(三)本校得於本活動行程中,各履約項目、景點及活動,不定時拍照存證以作為本次採購之查驗紀錄。
(四)依簽約所提供之車輛及駕駛員,於出發前另故無法執行任務時,經本校同意得由合格之遊覽車及駕駛員遞補,應檢附證件正本以便核對且遊覽車需優於原契約(出廠年份低,且內裝較為優質)。
(五)開標時廠商應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時,應攜帶委託書至現場。開標時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派代表攜授權書到場參與開標,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說明之權利。
(六)以電子領標之廠商,應自備標封袋,連同投標文件裝入自備之牛皮紙標封袋彌封,標封袋正反面書寫樣式參考附件電子檔標封圖面,應加註投標廠商名稱、住址、負責人等資料,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七)廠商以招標文件電子檔列印其投標文件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列印格式以A4為原則。
(八)本機關電子招標文件內容與書面招標文件內容有異時,以書面文件內容為準,並以本機關公開發售之書面招標文件決標及訂定契約。
(九)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十)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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