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m520@mail.ymsc.chc.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3/17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圖說規範及標價清單之補充須知
1.有關建材經一定程序允許使用同等品,其認定均按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辦理。
2. 所有材料凡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且圖說及樣品、色樣經送審合格者,均可採用。本圖之型式、細部尺寸及資料若涉及專利及綁標者,承包廠商可不予採用,但須符合「施工規範」及下述規範說明未訂部份,由承包商提供,並經機關審核通過。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四)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六)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在500元以上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七)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八)決標後,得標廠商需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與本校簽約,逾期同契約第18條規定處逾期違約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